我国天主教周刊《先驱报》被禁止使用「阿拉」,上诉庭三司于上周一致裁决内政部和政府胜诉,各方顿时掀起了议论。事件的源起最初是因《先驱报》在2007年12月5日的马来文版中称呼天主为「阿拉」,引起了政府的反弹,内政部喝令若不改用「阿拉」便吊销该周报的出版执照。
吉隆坡总教区于是提出申请使用「阿拉」字眼之权利,高庭也于2009年批准了教会使用「阿拉」字眼,而内政部虽批准了周报的准证,但条件是必须禁止使用「阿拉」,并在封面注明为「有限」刊物。随之,6州伊斯兰理事会及华裔穆斯林协会获准介入上诉案,最终的裁决是高庭判决遭上诉庭撤销。
「阿拉」字眼的渊源
按照被撤销的高庭判决,包括《联邦宪法》的第3(1)丶第10丶第11以及第12条款来看,这是否证明我国的《宪法》正在面临危机?因此,这不得不让我国人民,无论你是来自什麽族群或宗教背景,都必须时刻反思的一项课题。尤其是2010年因高庭批准周报使用「阿拉」字眼后,也曾引发多起教堂遭不法分子焚烧案。
笔者在2008年初曾针对「阿拉」字眼一案,写过一篇题为〈不管「阿拉」还是「Tuhan」〉(未发表)的文章,探讨「阿拉」字眼的渊源。其实,「阿拉」一词谈不上如上诉庭判决所说的,会造成什麽混淆,又或者一些政客或极端组织所言,「阿拉」课题非常敏感或违反宪法(2009年高庭的判决是根据《联邦宪法》,反之,谁违反了宪法?)。
阿拉伯语属闪语系
(Semitic),若要谈「阿拉」字眼,则必须回到伊斯兰教形成之前。阿拉一词源自术语「Illah」(神祇)与冠词「Al-」,与同为闪语系的希伯来文用来表达「神」的「埃洛希姆」(Eloha)或阿拉姆语的(Elaha)如出一辙,在异教时期都泛指「众神」之义。正如阿联酋《国家报》的社论指出「《可兰经》的神与《圣经》的神和更早的《妥拉》(犹太律法)是相同的」,更阐明了「在伊斯兰来临之前,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使用『阿拉』来指称上帝」。此外,中东的基督教徒祈祷时也仍旧使用「阿拉」,因此阿邦迪的「拒绝承认宗教的本质区别,是冒犯世界宗教的独特性」将无从谈起,否认「阿拉」乃闪米特系亚伯拉罕诸教(Abrahamic religions)有许多共通之处,才是种蒙昧与冒犯。
玩弄宗教课题
此外,沿用「阿拉」字眼,本来就与混淆和敏感无关。马来文版的《圣经》称作Al-Kitab,是阿拉伯语。16世纪第一本以阿拉伯语书写的基督教教义问答(Kitab Salatas-Sawai)开启了基督教的「马来化」,荷兰人A.C.Ruyl着手翻译古典马来语的《马太福音》,首次将「上帝/神」译为「阿拉」。紧接着的是,第一本由荷兰籍医生M.Leijdecker以古典马来文完整翻译的《圣经》于1733年出版。1929年,由英国传教士W.Shellabear所翻译的现代马来文版《圣经》以罗马字印刷出版,直至1958年,H.C Klinkert19世纪时所译的《旧约》与W.ABode的《新约》合订成为现代马来文版《圣经》的旧版。现代马来文学之父文西亚都拉(Munshi Abdullah)也曾协助1852年的《新约》编撰工作,同样将「上帝/神」译为「阿拉」。
因此,在马来亚丶马来西亚成立以前,「阿拉」在本土天主教徒与基督教徒已沿用了百余年,尤其是东马以使用马来语《圣经》的教徒为主。上诉庭的裁决虽说只针对《先驱报》与半岛,但这样岂不是形成了「一国两制」的不平等局面?
《联邦宪法》第3(1)条款阐明,「伊斯兰为国教,而联邦内的其他宗教信仰能和平与和谐的方式实践」,此乃最基本的保障。
第11条款方面,只要不违反11(4)的在控制与限制下宣传其宗教信仰,11(1)阐明了「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
由此可见,「阿拉」字眼无关或抵触我国宪法,「它」究竟碍着了谁?过度敏感丶挑起课题和制造事端,以及众多猜测与误会的,应该说是政府本身,还有相当数量的极右翼非政府组织。更甚的是,其中之一的马来西亚穆斯林联线主席竟呼吁不接受上诉庭裁决和伊斯兰教是「至高无上地位」的人「离开这个国家,移民到外国去」!
禁止使用「阿拉」字眼事件,与历史丶宗教及语言学等全然无关,问题都出在煽动宗教狂热和鼓吹极端排他的龌龊政治与政客,任意骑劫民意乃至不惜玩弄与扭曲宗教,来行使其专权与个别政治议程。日前发表了「没有任何宗教可独占上苍」评论的《雅加达邮报》,于2010年教堂纵火案时亦曾发表社论,抨击大马政府企图利用宗教课题来捞取政治资本,以敏感课题来分化人民,廉价地提升其民望。如今再读,仍不失其真谛!
东方日报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