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姐妹会主席再娜安华曾撰文反对伊斯兰刑法,唯恐落实将分化族群并对世俗宪法构成威胁,例如把法律分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两种,再者是如果发生罪案,非穆斯林能否作为穆斯林的证人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近日阅到《星报》的一篇文章,一对马来穆斯林夫妻在登记女婴的姓名时,被注册局回绝,只因婴儿是在签署婚姻契约(nikah)后6个月出世,既是说婴儿已或已被判定为“私生子”(anak luar nikah或anak zina)而不获准为女儿冠上父亲之名,这是基于全国伊斯兰裁决理事会(NFC)所作出的伊斯兰裁决(fatwa)所致。女婴的母亲对此感到伤心绝望,若女儿继续保持无父名的状态,唯恐他日将如“贱民”一样惨遭歧视和排斥。本旅居英国10年,怀着回国奉献的马来女子,却因如此不人性的制度感到失望,若事情无法获得解决,她将离开马来西亚。
若根据伊斯兰裁决的逻辑,穆斯林的早生儿皆有可能面对如此问题,他们的子女都会背上无父名的耻辱。伊斯兰裁决是由宗教司和乌拉玛在针对穆斯林法律或家庭问题上所发出的口头或书面回应和意见,基本不具法律约束性。虽说如此,但却具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力。最著名的当数伊朗阿亚图拉哥梅尼对作家鲁斯迪下判死刑的宗教裁决,故“裁决”一词已被译为带有“追杀令”的贬义,甚至指高度宗教化及政治立场的代名词。
若以伊斯兰判决作依据,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法律上已构成分歧和不平等,针对非穆斯林,“私生子”的定义是父母未婚先生子,这虽与穆斯林相同,但伊斯兰判决却有不足月出生便为“私生子”(特别是低于半个月)的规定。关键是,若该生父与生母确实已成婚,为何仍需遭受此番耻辱?笔者并非质疑宗教判决,虽说这是1988年裁决理事会之决定,但墨守成规、不按牌就理,既等同泯灭人性。
自1995年后,雪兰莪宗教司也发出裁决禁止穆斯林女性参与任何选美比赛,1997年还发生过买马来女性参加大马小姐竞赛而遭捕,该裁决虽无法律约束,却仍然有效,造成了本国穆斯林女性不被获准报名或禁止他们参加选美。试问,这算不算是种分化与歧视?
若以伊斯兰判决作依据,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法律上已构成分歧和不平等,针对非穆斯林,“私生子”的定义是父母未婚先生子,这虽与穆斯林相同,但伊斯兰判决却有不足月出生便为“私生子”(特别是低于半个月)的规定。关键是,若该生父与生母确实已成婚,为何仍需遭受此番耻辱?笔者并非质疑宗教判决,虽说这是1988年裁决理事会之决定,但墨守成规、不按牌就理,既等同泯灭人性。
自1995年后,雪兰莪宗教司也发出裁决禁止穆斯林女性参与任何选美比赛,1997年还发生过买马来女性参加大马小姐竞赛而遭捕,该裁决虽无法律约束,却仍然有效,造成了本国穆斯林女性不被获准报名或禁止他们参加选美。试问,这算不算是种分化与歧视?
当今大马 2011年11月16日 傍晚6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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