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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

旧酒装旧瓶的假象


国阵政府不收回并坚决通过和平集会法案,证实其民主改革不过是场空,内政部长希山慕丁还斥责在野党“为捞政治利益而使出的手段”,并认为“没有绝对的自由”。这世上当然没有绝对的自由,但保障集会和示威游行是民主国家的榜样,新法案却把过程复杂化,还赋权于警方,是“自由”乎?

我们不禁好奇的是,什么叫“允许集会”(宪法第10.1.b:“全民享有和平集会的权益”)却“不允许街头示威”(第10.2.b:维持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下限制),国人想必丈二摸不着头脑吧?好比给你一颗糖果吃,却没收你的糖果,还叮咛吃糖果不好!若以这些受限制条文充当借口的话,那这根本是骗局,而且毫无说服力。

明显看来,宪法所保障的第10条文早已形同虚设,正如净选盟主席安美嘉所言,和平集会法案应当被撤销,而非修改。“街头示威”不过是借口,或许当局被群众因选举舞弊,几万人上街和平集会后的“壮观”场景吓着了吧?即不能上街头,也不得示威,集会游行还有意义乎?政府以为游行集会等同于嘉年华会或娱乐活动吗?又或者,当局已错把“示威”当“挑拨”?示威活动是一群人达到共同观点及意见,并采取集结在同一地方展现的形式,行为虽然较激进,但议题不外乎传达社会不公与人权等公共议题。例如劳工示威争取最低工资、律师示威呼吁司法公正等,都不应当视为“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毕竟是正面课题,而且超越族群、党派。但往往,当局非但不受理,还大肆抹黑。

相反地,另外一种畸形的示威却获得宽恕,种族主义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涌现,比如土权组织等拼命煽动族群情绪,甚至还作出了牛头事件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按照宪法第10条文的规定与限制,这才是警方应当采取逮捕并阻止的极端行为吧?希山慕丁敢举出什么打击国际恐怖组织等理由,为何不去处理并重视国内极端种族主义之蔓延与种族政策对国家的威慑性?归根究底,原来问题出在宪法,以第102.a为前提不得触及第152(国语地位)、153(马来人特权)及181条文(君主特权)等敏感课题。莫怪当人们因多源流教育、族群和谐与平权或不满君主干预政治等课题时,都受到无情打压,而极端分子却得以骑劫议题,四处煽风点火,声称是“捍卫族群权益”。

无论如何,不管是左还是右翼,正或负面,和平集会法案应当平等和谨慎处理集会游行的问题。“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是借口,若参照了各国集会法令后,严格来说,申请集会准证应当宽松,警方的责任则是维持秩序和扼制骚乱,但须以不干扰他人及公众安全等前提,方可举行示威游行,当然,在街头。然而国阵却反其道而行,不管缩短申请期限或否,赋予警方绝对权力和反对“街头示威”,已证实该法案之虚伪面。苛法取代苛法,何以服众?

28/11/2011

东方日报 南马版 1/1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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