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勇健
昨日接到友人电话吓了一跳,以为首相在大马日前夕那么豪爽,用一晚就宣布废除内安法令。由于被骗惯,心中难免疑惑:“系唔系真嘎?”接着大早起来翻阅新闻纸,被主流报大大的“废.除”二字吓到,孰知往下看才浑然发现:还有很多“BUT…”嘛。并非说我为反对而反对,你只要换个角度看,就能理解这不过是个很多“假设”的提案,而且矛盾重重。
一、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文第三部分(也就是紧急状态法令),向国会“建议”取消在数十年前宣布与生效的3种紧急法令。
我国颁布4次紧急法令——1964年9月(因左翼与印尼通牒反马,展开大逮捕)、1966年9月(砂首长卡隆宁甘案件所造成的政治分裂)、1969年9月(五一三事件)以及1977年11月(丹州在回教党执政下的政治分裂)。除了第一和第三个是为了应对国防和族群暴动,第二和第四皆为国阵内部分裂所致,而国阵政府竟然利用紧急法令来达到政治目的,把卡隆宁甘政府和回教党政府赶下台,正所谓滥用法令也。
有趣的是,颁布紧急状态是为国防、暴动、恐怖袭击、大规模灾害等,但为何1969年的联邦直辖区戒严、1966年砂州戒严,以及1977年丹州戒严看似“政治危机”的东西至今未解除?可见紧急法令并非为了捍卫国土和人民,而是反过来对付国家和群众,尤其是在野党。要消除掉紧急法令,最主要的关键是撤消第三部分,问题在于必须通过国家元首公布撤销,或国会通过上下议院批准撤销紧急状态动议,才算正式宣告解除戒严。既是说,一旦不获最高元首许可,或国阵大多数议员认可,门都没有!
二、废除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内安法令原功能是为了对付马来亚共产党等“危害国家安全者”,最大权限是不需要经过任何审讯和法律证明罪行,就可以无限期扣留有关人等,是为恶毒的“苛法”。马共和北加共皆于1990年间投降,内安法令在当时应当已失效,但却无故延长来对付国阵政敌,成了“危害国阵安全者”的法令。国阵内阁翻来覆去修改5大项目,都无助于苛法随意伤害和违反人权的真谛。说句不好听的,20几年了喂,够了吧!!
三、根据《联邦宪法》第149条文的“精神”,制定新法令,以打击有预谋犯罪与罪案,保障国内治安。
1960年便是通过此条文颁布了内部安全法令。此条文是直接和宪法第5、9、10、13等保障人民集会和言论言论等条文相冲的。若真要废除紧急法令和内安法令,为何还要延续第149条文之“精神”制定另一个根据第149条而设的“新法令”,而不直接撤除第149条文?此外,此条文之新法令亦能取代并发挥紧急法令和内安法令废除后的地位,这岂不跟废除苛法不任何差别?
四、废除1959年驱逐出州法令。
此法令1972年被修订过,是不合时宜的东西。在讯息闭塞的时代,把罪犯、政治犯等扔出境或隔离群众,无疑是让他吃尽苦头,除了飞鸽传书你别无他法。但讯息发达的时代,与外界沟通交流的管道数不尽,这条法令也就失效了。撤除很正常。
五、检讨1984年印刷与出版法令,包括废除每年更新出版准证的措施,以一次性执照代替,至被吊销为止。
仍处于“检讨”阶段,不至于废除,既是国人还未能见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到来,新闻自由依然被钳制,政府讲继续操控媒体。这是马哈迪时代通过的苛法,能毫不犹豫地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出版准证吊销报刊准证、动辄传召编务人员到内政部“饮咖啡”。若纳吉真的有心“奉行民主治国理念”、“以民为本治国”,那最好不要“检讨”再“检讨”,结果“得个吉”。立即废除吧!
六、检讨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
此法令1989年被修订过。根据法令的2条文,部长有权限制任何人居留在某特定地区,也有权限制某人进入某特定地区。
此外,部长可以下令警方监视某人长达五年,这项命令可以“更新”,每次更新长达一年。(参考杨培根《侵犯司法独立的法律》)。这种不合时宜又滥权的老法,还要“检讨”?难道还要继续修改吗?
七、政府讲依据《联邦宪法》第10条文,在坚决反对街头示威的原则下,修改1967年警察法令第27项有关集会自由的条文,放宽集会自由。
什么叫“反对街头示威的原则”下“放宽集会自由”,这是很矛盾的说法。净选盟2.0主席安美嘉律师指出:“每当你松绑,这肯定是朝正确的方向。我不确定纳吉的意思,但是我不赞同继续反对街头示威。…街头示威有其价值,这是集会自由的一部分。将街头示威从集会自由区分出来,已经误解了集会自由的意义。”
由此看来,纳吉根本无心更改,并且有意隐瞒。自由集会和街头示威,不过是国阵玩弄褒贬词汇的文字游戏,“好”的就称自由集会(土权组织煽动种族主义?)?“坏”的就是街头示威(净选盟和平请愿)?放宽集会自由就是街头示威,不然放宽集会自由来干嘛?这不就意味着,只允许聚集在草场上踢球,却禁止人民上街请愿和表达不满?分明是牛头不对马嘴嘛!
其他众多恶法又如何?
遗留下的众多疑问:正如宪法学者阿都阿兹巴里所问及:“尽管宣布听起来很好,但是大专法令、社团法令,以及警察法令第27条文又怎样?”乍听下才突然惊醒,大马几十年来的恶法还挺不少,例如1948年煽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71年大专法令、1966年社团法令,以及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放宽集会自由非一切,没有批准证是否还非法?)等等。
这些都不过是戏法而已
纵观以上所有法令的年份,皆为动荡时期反共、反种族暴动等的法令,和紧急法令都息息相关。既然内安法令已废除,若紧急法令在商讨后也撤除,这些苛法还会生存吗?这些都是国人迫切重视的问题。毕竟众多大大小小的苛法都是延伸自紧急法令的产物,或与紧急状态时期相关,先不说会使国家动荡不安或破坏和谐社会,这些旨在反共的条文至今却都在反人民、反政敌、反人权,国阵政府到底是有心、无力,抑或故意?若是出于选票考量,废了内安法令并非一切,也无法证实纳吉的转型计划已成功,这些都不过是戏法而已。
再者,内安法令确实已废除,但纳吉所说的将以内安法令“基础上”,拟定两项新法令,以“预防颠覆活动、有计划的恐怖活动、犯罪活动,以维持安宁与公共秩序”。是否说明了,内安法令根本没有废除,而是被另两项将出台的“新法令”所替代?这是否意味着“旧酒装新瓶”、换汤不换药,新瓶子写着良药,而里面的依旧是毒药?什么颠覆活动、恐怖活动、犯罪活动等,都应当以国家安全作为考量,而非针对国阵政府为目的。
不妨拭目等待后头好戏
大马若真是个民主国家,选举法亦必须经过改革,以确保选举没有舞弊及贪污。以此为前提,一个由净选而生的民选政府才是真正的政府,才是符合民主指标和顺应民愿的。真正的民主、民选的政府,是不允许被颠覆、推翻的,那还有道理,但一个选举耍诈、动用恶法、牵制媒体、骑劫司法、动用军警镇压异议者的政府,用党国意识来洗脑、制约人民,还头头是道,无非只是自揭其短 、自圆其说。
众多的苛法今犹在,废了个内安法令,而仍有新法令替代;废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文,还有无数个腐朽不堪的恶法;很多的“检讨”和“建议”,仍是个未知数。所以嘛,不是不信,而是纳吉无法给予国人一个明确的定义,模糊和含混之处还真不少。废除了内安法令又如何?国阵真的痛改前非、来个大变装、转型成“民主政府”了吗?别高兴得太早,好戏还在后头,国人不妨拭目以待?
一、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文第三部分(也就是紧急状态法令),向国会“建议”取消在数十年前宣布与生效的3种紧急法令。
我国颁布4次紧急法令——1964年9月(因左翼与印尼通牒反马,展开大逮捕)、1966年9月(砂首长卡隆宁甘案件所造成的政治分裂)、1969年9月(五一三事件)以及1977年11月(丹州在回教党执政下的政治分裂)。除了第一和第三个是为了应对国防和族群暴动,第二和第四皆为国阵内部分裂所致,而国阵政府竟然利用紧急法令来达到政治目的,把卡隆宁甘政府和回教党政府赶下台,正所谓滥用法令也。
有趣的是,颁布紧急状态是为国防、暴动、恐怖袭击、大规模灾害等,但为何1969年的联邦直辖区戒严、1966年砂州戒严,以及1977年丹州戒严看似“政治危机”的东西至今未解除?可见紧急法令并非为了捍卫国土和人民,而是反过来对付国家和群众,尤其是在野党。要消除掉紧急法令,最主要的关键是撤消第三部分,问题在于必须通过国家元首公布撤销,或国会通过上下议院批准撤销紧急状态动议,才算正式宣告解除戒严。既是说,一旦不获最高元首许可,或国阵大多数议员认可,门都没有!
二、废除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内安法令原功能是为了对付马来亚共产党等“危害国家安全者”,最大权限是不需要经过任何审讯和法律证明罪行,就可以无限期扣留有关人等,是为恶毒的“苛法”。马共和北加共皆于1990年间投降,内安法令在当时应当已失效,但却无故延长来对付国阵政敌,成了“危害国阵安全者”的法令。国阵内阁翻来覆去修改5大项目,都无助于苛法随意伤害和违反人权的真谛。说句不好听的,20几年了喂,够了吧!!
三、根据《联邦宪法》第149条文的“精神”,制定新法令,以打击有预谋犯罪与罪案,保障国内治安。
1960年便是通过此条文颁布了内部安全法令。此条文是直接和宪法第5、9、10、13等保障人民集会和言论言论等条文相冲的。若真要废除紧急法令和内安法令,为何还要延续第149条文之“精神”制定另一个根据第149条而设的“新法令”,而不直接撤除第149条文?此外,此条文之新法令亦能取代并发挥紧急法令和内安法令废除后的地位,这岂不跟废除苛法不任何差别?
四、废除1959年驱逐出州法令。
此法令1972年被修订过,是不合时宜的东西。在讯息闭塞的时代,把罪犯、政治犯等扔出境或隔离群众,无疑是让他吃尽苦头,除了飞鸽传书你别无他法。但讯息发达的时代,与外界沟通交流的管道数不尽,这条法令也就失效了。撤除很正常。
五、检讨1984年印刷与出版法令,包括废除每年更新出版准证的措施,以一次性执照代替,至被吊销为止。
仍处于“检讨”阶段,不至于废除,既是国人还未能见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到来,新闻自由依然被钳制,政府讲继续操控媒体。这是马哈迪时代通过的苛法,能毫不犹豫地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出版准证吊销报刊准证、动辄传召编务人员到内政部“饮咖啡”。若纳吉真的有心“奉行民主治国理念”、“以民为本治国”,那最好不要“检讨”再“检讨”,结果“得个吉”。立即废除吧!
六、检讨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
此法令1989年被修订过。根据法令的2条文,部长有权限制任何人居留在某特定地区,也有权限制某人进入某特定地区。
此外,部长可以下令警方监视某人长达五年,这项命令可以“更新”,每次更新长达一年。(参考杨培根《侵犯司法独立的法律》)。这种不合时宜又滥权的老法,还要“检讨”?难道还要继续修改吗?
七、政府讲依据《联邦宪法》第10条文,在坚决反对街头示威的原则下,修改1967年警察法令第27项有关集会自由的条文,放宽集会自由。
什么叫“反对街头示威的原则”下“放宽集会自由”,这是很矛盾的说法。净选盟2.0主席安美嘉律师指出:“每当你松绑,这肯定是朝正确的方向。我不确定纳吉的意思,但是我不赞同继续反对街头示威。…街头示威有其价值,这是集会自由的一部分。将街头示威从集会自由区分出来,已经误解了集会自由的意义。”
由此看来,纳吉根本无心更改,并且有意隐瞒。自由集会和街头示威,不过是国阵玩弄褒贬词汇的文字游戏,“好”的就称自由集会(土权组织煽动种族主义?)?“坏”的就是街头示威(净选盟和平请愿)?放宽集会自由就是街头示威,不然放宽集会自由来干嘛?这不就意味着,只允许聚集在草场上踢球,却禁止人民上街请愿和表达不满?分明是牛头不对马嘴嘛!
其他众多恶法又如何?
遗留下的众多疑问:正如宪法学者阿都阿兹巴里所问及:“尽管宣布听起来很好,但是大专法令、社团法令,以及警察法令第27条文又怎样?”乍听下才突然惊醒,大马几十年来的恶法还挺不少,例如1948年煽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71年大专法令、1966年社团法令,以及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放宽集会自由非一切,没有批准证是否还非法?)等等。
这些都不过是戏法而已
纵观以上所有法令的年份,皆为动荡时期反共、反种族暴动等的法令,和紧急法令都息息相关。既然内安法令已废除,若紧急法令在商讨后也撤除,这些苛法还会生存吗?这些都是国人迫切重视的问题。毕竟众多大大小小的苛法都是延伸自紧急法令的产物,或与紧急状态时期相关,先不说会使国家动荡不安或破坏和谐社会,这些旨在反共的条文至今却都在反人民、反政敌、反人权,国阵政府到底是有心、无力,抑或故意?若是出于选票考量,废了内安法令并非一切,也无法证实纳吉的转型计划已成功,这些都不过是戏法而已。
再者,内安法令确实已废除,但纳吉所说的将以内安法令“基础上”,拟定两项新法令,以“预防颠覆活动、有计划的恐怖活动、犯罪活动,以维持安宁与公共秩序”。是否说明了,内安法令根本没有废除,而是被另两项将出台的“新法令”所替代?这是否意味着“旧酒装新瓶”、换汤不换药,新瓶子写着良药,而里面的依旧是毒药?什么颠覆活动、恐怖活动、犯罪活动等,都应当以国家安全作为考量,而非针对国阵政府为目的。
不妨拭目等待后头好戏
大马若真是个民主国家,选举法亦必须经过改革,以确保选举没有舞弊及贪污。以此为前提,一个由净选而生的民选政府才是真正的政府,才是符合民主指标和顺应民愿的。真正的民主、民选的政府,是不允许被颠覆、推翻的,那还有道理,但一个选举耍诈、动用恶法、牵制媒体、骑劫司法、动用军警镇压异议者的政府,用党国意识来洗脑、制约人民,还头头是道,无非只是自揭其短 、自圆其说。
众多的苛法今犹在,废了个内安法令,而仍有新法令替代;废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文,还有无数个腐朽不堪的恶法;很多的“检讨”和“建议”,仍是个未知数。所以嘛,不是不信,而是纳吉无法给予国人一个明确的定义,模糊和含混之处还真不少。废除了内安法令又如何?国阵真的痛改前非、来个大变装、转型成“民主政府”了吗?别高兴得太早,好戏还在后头,国人不妨拭目以待?
当今大马-“读者特约”2011年9月16日 晚上 8点19分 独立新闻在线-“独立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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